单位不能克扣员工提成,违反劳动法规定需支付赔偿。双方是否存在提成款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举证责任。《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单位克扣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解除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龄计算,月工资高于三倍平均工资需支付标准。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明确了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单位不能克扣员工提成。对于提成款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提成款的原因是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提成规章就成为关键问题。而劳动者要求支付提成款的主张,隐含着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的事实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就谈不上用人单位支付提成款的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结语
单位不能克扣员工提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提成款,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存在约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提成款。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能要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月工资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赔偿费用为应得工资收入的25%。其他赔偿费用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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