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多个人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共同贪污罪的认定与当事人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有关。注意共同贪污犯罪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并侵害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对于贪污犯罪所得的追缴、退赔与罚金,根据刑法规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或退赔,犯罪数额不同将面临不同数额的罚金。其他贪污贿赂犯罪也将受到相应罚金的处罚。
法律分析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要看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当中的共同犯罪。也就说,贪污罪在进行定罪的时候,其身份是非常关键的部分。不过当事人虽然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当时也具有贪污这种行为,刑法则按照其它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在认定共同贪污罪应注意以下情况:贪污共犯中,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一、贪污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退赔与罚金
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贪污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结语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在认定共同贪污罪时,必须注意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则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同时,共同贪污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且属于贪污情节较重。在处理贪污犯罪违法所得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不同类型的贪污犯罪,罚金数额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