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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归属于谁?

来源:六九路网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村委会或村干部私自决定土地征收和补偿,农民未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存在。现在土地确权工作正在进行,希望能唤醒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以更有效地发挥土地权的各项权能。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到底是谁的?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决定》首次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被很多人解读为确定农民的成员权,甚至很多人认为这个政策性文件为农民新设了成员权。

但本文认为,这只是官方文件的语言表述更加规范、合理,对农村、农民相关的众多问题给出了一个更完善的概念。考察《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民法典》甚至《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可以看到,关于农村土地,都是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甚至“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也“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及村组集体财产,比如村办企业,敬老院房产,都是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才是大问题!

法律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现实是很多农村土地被征收,基本都是村委会或村干部自行决定的!甚至村民待遇,拆迁(征收)补偿方案也是村干部与补偿义务人自行商讨决定的。这并不合法。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让,设定了比较复杂的决策、实施程序,但这些并未能付诸实施。其原因在于广大村民未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存在,或者不相信自己会维权成功。

现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开展,但愿能“拍醒熟睡的孩子”!(注:很多人把农民的土地权利比喻为熟睡的孩子,即权利的众多方面权利人即农民根本不了解,因此很随意的处分田地,对于村干部低价卖地也无动于衷。现在土地确权了,让每个农民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存在,应该能更有效的发挥土地权的多项权能,比如融资担保等。)

结语

农村土地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被视为农村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决定》中首次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被认为为农民确立了成员权。然而,本文认为这只是官方文件更加规范、合理的表述,对农村土地问题给出了更完善的概念。实际上,农村土地及村组集体财产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才是关键。然而,现实中征收农村土地往往由村委会或村干部自行决定,这并不合法。农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愿也需要提高。希望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能唤醒熟睡的孩子,让每个农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存在,更有效地发挥土地权的各项权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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