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犯人如何在监狱中获得减刑的资格?
笼统的讲,犯人减刑需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犯人减刑,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较多,难以详述。简单提示几点:
1、在送入监狱时,余刑不足一年,基本没有减刑机会,因为”集训、挣分、记功、公示“等程序较严格,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2、只要犯人在监狱老实接受改造,除上述情况外,基本都有减刑机会,大约可减刑40%左右。当然,事在人为,看犯人的个人能力了。
3、现在减刑程序都十分的透明、公正,家属就不要想花钱送礼之类的歪主义了。
二、监狱的领导人员为犯人在监狱办理减刑假释程序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申报,再由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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