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村民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如果因法定的事由,村民需要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即有关当事人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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