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狱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和人民。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机关报到。
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队、少管所,由机关负责寻找。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局,由该局指定就近的监狱、队、少管所管理。
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机关应当及时回复。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提出减刑建议。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保外就医罪犯未经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监狱、看所应当向人民通报有关情况。人民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第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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