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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来源:六九路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主体工程验收包括哪些

工程主体验收包括内容如下: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买商品房交付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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