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在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应当做出相应的处理。
侦查终结后公安控制的涉案财物、证据的处理有以下3个方向:
1、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制作清单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情,写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
2、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按照法院判决、裁定处理。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
3、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按照法院决定处理。
对于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公安控制的涉案财物、证据的处理从总体上看是交由法院进行司法处理。其中的区别在于法院对于这些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如果在判决书、裁定书中有明确意见,就按照判决和裁定来处理。如果判决和裁定中没有处理,就通过征求法院意见,按照法院的决定做出处理。总而言之,涉案财物的处理权已经不在办案的公安机关而是在法院裁判机关。这样一方面可以杜绝办案机关为自己的利益查封和扣押有关财物,也体现了法院最终裁判权的现代司法理念!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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