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同一个财产上既设有抵押权又设有质权的时候,要按照两种权利的登记、交付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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