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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期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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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医疗补助费还需增加,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和100%。

法律分析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的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拓展延伸

癌症患者的医疗期权益保障

癌症患者的医疗期权益保障是指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癌症患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益和保障措施。根据劳动法规定,癌症患者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以便接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医疗期期间,雇主应该保留患者的工作岗位,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此外,癌症患者还有权利获得适当的工作调整和灵活安排,以便更好地平衡工作和治疗。这些措施旨在保护癌症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同时保持就业和经济稳定。癌症患者的医疗期权益保障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人道关怀,让患者能够在困难时期得到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工龄发放经济补偿金,并提供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医疗补助费还应有相应增加。癌症患者的医疗期权益保障旨在确保其接受治疗和康复,并提供工作调整和灵活安排,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经济稳定。这些措施体现了社会公正和人道关怀,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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