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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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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人民向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事人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正式受理案件。

3、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也通知女方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男方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女方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女方仍坚持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进行审理判决。

6、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哪些情况下会支持离婚诉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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