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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时间段及规定

来源:六九路网

工伤打款的时间的一般是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

一、流产和流产假的费用规定是什么

流产和流产假的费用规定如下:

1、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从业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3、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市生产或流产当月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特殊工种辞职后如何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审批。(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五)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第七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十条业务部门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转财务部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第八十一条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的,其工伤待遇仍按照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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