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时,社保机构应根据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单位未参保,则由单位支付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41条。
法律分析
发生工伤时,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单位或者职工的申请,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赔偿给职工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费用。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参保的,则相关的费用由单位来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责任归属:社保局与用人单位谁应承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工伤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将工伤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制度,为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等。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或者故意违法规定导致工伤发生,那么用人单位将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工伤赔偿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一般情况下,社保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和第四十一条,发生工伤时,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单位或者职工的申请,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赔偿给职工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参保,则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工伤赔偿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情况下,社保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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