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条 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人民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时,必须要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才能启动,否则,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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