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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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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范围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自愿原则下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具有参保地户籍,在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条件

1、参保时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数规定

1、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比例

1、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2、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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