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遗弃的子女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消除,不需要赡养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育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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