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恶性肿瘤;2、尿毒症 ( 肾衰竭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县以上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一)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分别确定。(二)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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