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请特别注意,不能说免于处分,免于处分的前提是有罪。而不认为是犯罪,其本身就是无罪的。这二种表述有严格的区别,意义完全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情节轻微
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刑法分则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的”,“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等。
三、没有事实证据怎么认定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2、犯罪的性质。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节。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
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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