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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又有什么权利

来源:六九路网

借款人具有以下权利:

1、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可以在申请展期;

4、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5、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7、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一、男女恋爱期间借款以后要还吗?

男女恋爱期间借款以后要还。男女恋爱期间借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无力偿还债务新政策是怎样的

无力偿还债务的新政策为,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者延期偿还,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借款利息能在本金内扣除吗?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

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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