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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失信人名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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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4、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参加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7、其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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