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具体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等;而个体工商户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设立者的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3、法律地位不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但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为个体独资企业需要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对于设立者的要求也不同,个体独资企业的设立者则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个体工商户并无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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