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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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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一、对举证不利是如何判决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利的,可能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会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我国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在《规定》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举证责任应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己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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