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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推定和过错推定的区别

来源:六九路网

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如下: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责任的立法思想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而过错推定责任,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二者存在诸多区别,但都是为了更方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都是民事归责的重要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如下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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