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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姓名更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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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于现在有些人来说,自己之前的名字可能不适用或其他原因,想要改名,但是我们改了名字之后,我很多的社会信息就会随着改变,所以改名字一定要慎重。一、小孩改名申请书光明里派出所:本人现居住于,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女,汉族,*****生,身份证号:************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重名率太高,为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的改名申请为谢!特此申请申请人:父亲***母亲****女儿***二、相关法律规定1、人物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2、公司机构更名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综合上述我们知道怎么写小孩改名字申请书。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凡是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改姓名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若是被相关机构拒绝后,还可通过司法机关维护自身姓名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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