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门卫出于保卫和安全考虑,有查清身份的需要,但是门卫通过查看并登记身份证信息,是超过了这个“需要”的界限的,门卫强加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这是不合理的。法律、行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上需要使用身份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机关及其人民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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