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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来源:六九路网

本文介绍了银行债务转移成立的条件以及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债务转移需要满足存在有效的债务、可转移的债务、第三人同意以及债权人的同意等条件。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新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抗辩权随之移转、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等。在当代社会,如果银行债务存在转移情况,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转移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银行债务转移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包括: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债务的移转,也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三)形式要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二、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为: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抗辩权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在当代的社会银行的一些债务如果存在转移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债务转移的条件,否则的话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首先是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债务的存在,其次就是这样的一种债务必须是有可转移的性质。这样的话才能够进行债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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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银行债务转移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存在有效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抗辩权随之移转,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在当代社会,如果银行债务存在转移情况,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转移条件,否则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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