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具体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犯认定标准
1、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时,构成该罪,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需要达到“数量较大”。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2)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2、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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