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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事住了监狱办理监外执行一般该如何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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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对于由人民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这是关于人民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监狱在对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二,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第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第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和人民。第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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