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仲裁期限包括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但是,如果因申请复杂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
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期限为四个月。但是,由于事实复杂或者案件性质特殊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仲裁期限包括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凡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期限包括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
因此,劳动仲裁的期限是指从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如果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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