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否可以买卖,需根据以下情况决定:
1、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都可以买卖,具体如下:
(1)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须获得国家的批准;
(2)要验证原产权人是否有产权证,验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可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
(3)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
(4)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5)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6)公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应该是符合公房买卖的前提条件,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7)一般来说,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都可以买卖;
2、军产、院产、校产的公房一般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这些单位一般被列为特殊单位,可能不宜有外人入住,这种公房在单位没有同意之前,不可能取得上市资格,也就不可能买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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