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亲属或朋友、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顺序在前者优先,但可根据协议改变,法院可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法律分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拓展延伸
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
儿童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人。作为儿童法定监护人,他们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重大的责任。权利方面,他们有权保护和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包括教育、健康、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他们有权决定儿童的生活方式、教育方式以及与儿童的日常交往。责任方面,他们应当提供儿童必要的生活、教育和保健条件,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他们还要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密切相关,必须合法、公正、负责地行使监护权,为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结语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监护人,但在其无监护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祖父母、兄姐、亲属、朋友、父母单位、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属、朋友、单位或居委会等。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可协议改变,法院可根据情况选择监护人。儿童法定监护人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包括保护儿童权益、提供生活条件、教育和保健,以及确保安全和引导正确行为。他们必须合法、公正、负责地行使监护权,为儿童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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