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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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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四)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五)收养协议。

(六)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一、收养孩子的规定有哪些

收养孩子的规定有: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事实收养公证怎么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收养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收养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申请书、收养协议等。送养人主要提交送养人的身份证明、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书面意见等。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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