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通缉追捕措施,并在量刑时对此进行重罚。通缉令的发布有特别规定,需要在管辖范围内直接发布,超出管辖范围需报请上级机关发布。对于自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主动交代案件经过并配合调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等。若犯罪嫌疑人先被盘问、教育后才投案,或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等情况下仍不视为自首。
法律分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通缉追捕措施,并在量刑时对此进行重罚。
一、通缉特别特别要求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通缉的特殊规定包括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公安打电话让过去算不算自首
看情况而定,需要主动交代案件经过并配合调查。否则到案后拒不交代也不构成自首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拓展延伸
刑诉法155条是什么
刑诉法155条是关于通缉令的发布规定,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发布逮捕令,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的辖区发布通缉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结语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通缉追捕措施,并在量刑时对此进行重罚。通缉令的发布需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规定。对于自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主动交代案件经过并配合调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等。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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