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需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手续。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开具解除证明,需办理档案、社保转移。劳动者应交接工作,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已解除合同文本需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
2、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证明文件应由哪方负责出具?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证明文件应由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或雇主负责出具。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以便办理相关手续或在就业过程中提供证明。证明文件通常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双方同意解除的证明等内容。单位或雇主应及时提供该证明文件,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结语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证明文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证明文件应包括解除原因、日期和双方同意解除的证明。单位应及时提供该证明文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劳动者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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