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提出运用财税实施宏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并购;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管理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外债管理的方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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