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公职人员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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