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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八种连带责任情形

来源:六九路网

本文主要讨论了不同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包括因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品不合格、出借业务介绍信、企业法人分立等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规定及其适用范围》是指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等方面的连带责任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纠纷的各个领域,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同时,民法典也对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任的限制和分摊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民法典中连带责任规定及其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规定及其适用范围》详细规定了多个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情形,涵盖了合同、侵权等各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等。此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也在规定范围内。了解连带责任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律关系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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