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离开经常居住地到外地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监外执行,是指针对已经进监狱服刑一段时间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让其暂时离开监狱,到监狱外执行的一种制度。法律仅规定“已被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收监执行:第二,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没有规定“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所以不能确定其内容包含了“去外地”。根据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我们知道,绝大部分老百姓将“缓刑”理解为或者称为“监外执行”,所以您想知道的是“缓刑去外地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缓刑的人应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居住情况,离开住所或者迁居须要报经批准,否则将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所以这就是“缓刑去外地”最严重时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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