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提起公诉。为人民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可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所以,人民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是体现同机关、人民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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