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居住的地方,农村的向路政部门反映,城市的向市政部门反映。给原来的住户留有通行的道路,这是政府修路管理部门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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