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的办理流程包括卖方和买方在不同机构进行办理手续。卖方需要前往房产评估公司办理评估报告,并前往买方贷款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存折,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买方需要前往卖方到场,提供房产证、本人身份证、个人结算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买方提供评估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然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入口处领取打印买卖协议的序号,等待叫号办理。买方需要前往贷款银行交首付办贷款并领取交款凭证,然后等待银行通知
法律分析
房产过户办理:
1. 买卖双方需持房产证到评估公司办理评估报告。
2、卖方去买方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个人结算存折,买方在贷款银行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3、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卖方需提供房产证、本人身份证、个人结算存折的原件并复印本人身份证(有几个房证复印几份)和个人结算存折,买方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以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买方如未婚需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等上述原件及复印件(注:户口本复印件应包括户主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页),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入口处领取打印买卖协议的序号,等待叫号办理。
4、买方拿协议到贷款的银行交首付办贷款并领取交款凭证
5、买方交款后需等银行通知后,买卖双方方可带房产证、身份证、交款凭证,卖方还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入口处领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序号并等待叫号办理过户手续及缴纳税费。(按揭贷款可同时进抵押,且须由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陪同办理)
缴纳税费完毕后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入口处领取变更登记的序号等待叫号办理并领取领证收据,听电话领证。
不需要办理房贷的,天津房产过户办理流程:
1、卖方去银行开立一个个人结算存折(除农商银行其他银行均可)
2、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卖方需提供本人名下的个人结算存折、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买方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若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应带齐相关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买方如未婚应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等上述原件及复印件(注:户口本复印件应包括户主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页),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入口处领取打印买卖协议的序号,等待叫号办理。
3、买方拿协议去卖方开存折的银行交房款并领取交款凭证
4、买方交款后当日,买卖双方即可带房产证、身份证、交款凭证,卖方还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入口处领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序号并等待叫号办理过户手续及缴纳税费。
5、缴纳税费完毕后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入口处领取变更登记的序号等待叫号办理并领取领证收据,听电话领证。
拓展延伸
买卖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买卖房产过户是房屋交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根据我国《房屋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买卖房产过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房屋交易的基础文件,用于规定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房屋所有权证:这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出卖人或买受人的重要证件。
3. 房屋买卖过户申请表:这是申请人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买卖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表格,其中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等内容。
4. 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书:这是申请人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表格,其中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等内容。
5. 房屋钥匙:这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钥匙,用于证明房屋的交付和过户。
6. 房屋权属转移证:这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要提交的证件。
7. 房屋交接单:这是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接房屋时需要签署的单据,用于确认房屋的交接和过户。
8.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房屋交易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房屋评估报告、房屋交易税费等。
以上材料是买卖房产过户时需要提交的基本文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过户前仔细了解当地相关并准备相关材料。
结语
房产过户流程较为复杂,需要买卖双方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和资料,如房产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去不同的部门和机构进行办理,如评估公司、贷款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过户完成后,买卖双方还需要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建议提前了解过户流程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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