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法人员应根据责任分担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包括审批人改变正确意见、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违反程序等。上下级责任也有所区分,如上级决定错误造成过错由上级负责,下级提供虚假材料由下级负责。报告情况也影响责任划分。对其他情况需根据执法人员职责进行追究。
法律分析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完善方面,我们要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责任的明确和界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领导层在履职过程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领导责任的考核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在创新方面,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领导责任追责制度,注重以问题为导向,推动问题解决,确保领导责任能够真正落实到位。通过完善和创新,我们将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结语
严格按照各自在执法过错中的作用,对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等进行责任分担,是确保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对于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正确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应由审批人承担责任;执法办案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执法办案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对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指令,下级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未报告的由上下级分别承担责任,已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通过完善和创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责制度,我们将进一步提升公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安全和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8号》第五条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8号》第六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8号》第七条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8号》第八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8号》第九条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8号》第十条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8号》第十一条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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