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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残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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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伤残等级与本人工资的对应关系以及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可以在上述内容中找到。

法律分析

一、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因工致残,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六级伤残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标准分别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参保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拓展延伸

生活护理费是指为不能生活的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老年人的平均生活费用和福利水平确定。

然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生活护理费的收取存在一定的滥用和乱收费现象。一些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将生活护理费作为手段,提高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生活护理费管理工作的监管,严格规范生活护理服务的提供和收费行为。同时,可以考虑制定更加详细、科学的生活护理费标准,避免标准过于模糊,难以执行。此外,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来控制生活护理费的收取,促进服务提供者的合理竞争,从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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