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制定措施如下:
1、锅炉在组装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要设备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质量抽检;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7—2004)规定进行。 2、 防止超温超压。
2.1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2.2对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出口导气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气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2.3锅炉超水压试验和安全门整定应严格按《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7—2004)执行。
2.4锅炉在超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现场;安全阀校验过程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3、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1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计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3.2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3.3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1987)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3.4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4、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4.1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有漏水、漏气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4.2定期对导气管、汽、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
4.3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4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焊缝进行检查。
4.5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4.6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的裂纹和冲刷,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0kh,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4.7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4.8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填写锅炉登记簿,并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5、防止锅炉三管泄漏。
5.1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 5.2过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时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它管段。大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
5.3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5.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5.5按照《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培训,
持证上岗。
5.6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应配备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