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为促进 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支持乙方正常的生产活动,甲乙双方就乙方煤矿生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煤矿生产结束后,乙方撤走所有动产(机械、设备等),不动产(房屋)归甲方所有, 土地归还农户,由农户自行恢复农业生产。 二、乙方在矿山日常生产生活用水由甲方无偿供应。
三、乙方正式投产后,乙方每年按成本价供应上虎村上虎片区(8个村民组)每户村民(同乙方签定土地租赁协议的除外,每户必须以乙方同甲方签定本协议之日前的户口簿为依据,之后的户口簿不享受此待遇)2吨煤炭,供应时间为当年七月中旬。
四、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租用土地的生产、建设活动。
五、乙方矿区供电的电力杆需经过上虎村农户的土地时,甲方负责协调电力杆 埋设,工人工资由乙方支付。
六、在上虎村区内,通往大厂镇、箐口村、簸箕田的公路,甲方负责保证工程车、煤车(包括外来车辆)等一切交通工具通行。甲方按东风村模式,保证运煤车辆的畅通,车辆押金按煤价走向而定,甲方无条件配合。
七、乙方与上虎村村民租地协议签订后,如村民违约,甲方必须负责协调,并保证上虎村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乙方建设施工。
八、乙方的生产经营(包括制定煤炭价格)独立自主,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九、乙方的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自主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上虎村村民参与施工。
十、乙方的环保设施必须通过晴隆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在乙方建设施工期间,甲方不得以环保理由阻挠乙方工程建设(包括环保设施)的施工。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八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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