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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标志

来源:六九路网
国家强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带肋钢筋》GB1499.2-2007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标准代替原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与“98标准”相比,新标准在钢筋标识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有较大变化:

1、带肋钢筋标志有较大变化。原牌号HRB335(俗称II级钢)钢筋标识为阿拉伯数字“2”,原牌号HRB400(俗称III级钢)钢筋标识为阿拉伯数字“3”, 原牌号HRB500(俗称IV级钢)钢筋标识为阿拉伯数字“4”,新标准中改为:原牌号HRB335钢筋标识为阿拉伯数字“3”,原牌号HRB400钢筋标识为阿拉伯数字“4”, 原牌号HRB500钢筋标识为阿拉伯数字“5”。

如:原牌号HRB335 10mm螺纹钢产品标识为“2XG10”,现调整为“3XG10”。原牌号HRB400 20mm螺纹钢产品标识为“3XG20”,现调整为“4XG20”。(注:XG为钢厂标识) 2、对力学性能各指标进行调整。如:旧标准HRB335抗拉性能为490Mpa,新标准改为455 Mpa;旧标准HRB400抗拉性能为570Mpa,新标准改为540 Mpa,并对钢筋断后伸长率作了适当提高。

3、钢筋检验内容有较大变动。新标准规定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每60t为一检验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而旧标准为每超过60t为一批。

参建各方应对进场钢筋认真检查,核对产品质保书,慎重核查钢筋标识,严格按批取样复试,杜绝出现原标识“3”(HRB400)与新标识“3”(HRB335)混用,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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