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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气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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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管理制度 Q/YZ-SS43-2013

气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自有产权气瓶的安全管理,对本公司经营的其他气体气瓶的收发登记,可参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3 职责

安全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 气瓶登记建档制度 4.1 气瓶登记

4。1.1 气瓶登记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登记应由熟悉气瓶钢印标记的外检人员进行。

4。1。2 气瓶登记的内容为气瓶原始钢印标记和本单位赋予的唯一性永久性标记,永久性标记内容应符合《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4.1.3 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自有产权气瓶或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在用气瓶. 4。2 气瓶建档 4。2。1 微机建档管理

微机建档管理应采用专业管理软件,方便操作,建档内容包括: a) 气瓶充装单位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 b) 气瓶制造日期、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c) 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检验有效期等。

微机操作人员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做好有关数据的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4.2.2 建档纸质文件

建档纸质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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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b) 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

c) 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档案室应做好建档纸质文件的存档工作,并根据气瓶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资料的保存和更新工作. 4.3 其他规定

4.3.1 新购气瓶应及时做好纸质文件的收集、气瓶原始数据的登记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

4。3。2 新购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不得投入使用。

4。3。3 外检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非自有产权气瓶,应及时和客户沟通,属于外单位的气瓶禁止充装,属于客户自有气瓶,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工作,及时建立气瓶档案。 5 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5.1 总要求

5.1.1 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气瓶查收登记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2) 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检查和充装后复查必须由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持证人员进行。

5.1。2 气瓶检查必须逐只进行,严禁漏检、批检或不检。检查者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未经上道工序检查合格的气瓶,严禁流入下道工序。各工序检验责任人对本工序的检验质量和检验安全负责。

5。1。3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无法处理的应报告车间主任,或报请技术负责人处理。 5。2 气瓶查收登记

5。2.1 每个气瓶瓶种的查收应指定专人负责,负责气瓶查收的人员应对其工作质量、工作安全负责,并对气瓶进行追踪。

5.2。2 查收气瓶时,气瓶查收人员应做好查收登记、统计工作,每个瓶种每个用户都要单独建立气瓶借记卡,确保气瓶数量正确。

5。2.3 用户空瓶到达时,应认真询问用户气瓶数量、种类,发现有不符者,应认真和用户沟通,仔细核对,查找原因。原因未清楚前,不得卸瓶。

5。2。4 气瓶卸车时,应根据气瓶瓶种选择相应的气体充装车间进行卸瓶,任何充装车间都只允许一种气瓶存在,不得将其它瓶种气瓶放置在充装车间内。

5.2.5 气瓶查收人员应全程监督气瓶的卸车过程,卸车结束后,仔细核对气瓶数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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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外检人员交代相关情况后,方可离开。

5。2。6 气瓶查收人员应热情接待顾客,收发瓶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顶牛等情况。

5.2。7 每天下班前,要对气瓶数量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有不符者,应认真查找原因,必要时向车间主任汇报。问题未解决,不得下班。 5.3 充装前检查

5。3。1 对气瓶查收人员交接的气瓶,气瓶外检人员应认真进行核对,数量不符时,应立即与查收人员沟通。

5.3.2 气瓶充装前检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5.3。3 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沾染油脂或其它可燃物的,必须进行脱脂或其它妥善方法处理后,方可充装。

5.3。4 外检不合格的气瓶严禁进入充装间。应由外检人员在瓶身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存放在“不合格瓶区”,予以严格隔离。再根据不合格原因确定是否送检还是报废. 5.3。5 外检人员将外检合格的气瓶交予充装人员时,应同时交付外检记录。充装人员应认真核对外检记录和气瓶的瓶号或产权号是否相符.相符后,方可接收。 5。4 充装过程检查

5.4。1 准备进行气体充装的气瓶必须是外检合格且有外检记录的气瓶。 5.4.2 气瓶充装必须按《气瓶充装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5.4。3 在充装过程中,充装人员必须加强充装过程巡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它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5.4。4 充装过程中,充装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充装岗位,不得干任何与充装无关的事。 5.4.5 发生充装事故时,充装人员应冷静,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展开救援活动。 5。5 充装后复查

5。5。1 气瓶充装后复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复检不合格的气瓶,由复检责任人根据不合格原因,作出妥善处理。

5。5.2 经复检合格的气瓶由复检人员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标签. 5.6 罚则

5.6。1 气瓶检查登记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各道工序的检查工作,严防不合格瓶进入下道工序.

5。6.2 责任人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车间主任和单位负责人汇报的,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责任人资格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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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气瓶标识和维护保养制度 6。1 气瓶标识

6.1.1 气瓶标识包括原始钢印标识、检验钢印标识、产权单位编号标识和气瓶颜色标识。

6.1。2 各种标识必须保持清晰、完整。 6.2 原始钢印标识

原始钢印标识是指气瓶制造厂家打印在气瓶瓶肩部位的钢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原始钢印必须清晰完整,在气瓶建档时必须记录气瓶主要原始钢印。对于原始钢印标识不清的气瓶,必须妥善处理,严禁进行充装。 6.3 检验钢印标识

检验钢印标识是指气瓶检验机构打印在气瓶瓶肩部位的钢印。对于检验钢印标识不清的气瓶一律视为过期瓶,在送检合格后才能充装。 6.4 产权单位标识

产权单位标识是指充装单位根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打印在气瓶上的永久性标记。对于产权单位编号标识未打或不清的气瓶,不予充装,属于本单位气瓶进行登记后补打产权单位编号,属于外单位气瓶予以退回。 6。5 气瓶颜色标识

气瓶颜色标识是指气瓶外表涂敷的气瓶漆色、字样、字色等。对于气瓶颜色标识脱落无法辨认气体种类的气瓶或瓶体存在两种漆色的不予充装。 6.6 气瓶维护保养

6.6.1 气瓶原始标识不清的,应根据产权编号查找有关数据提供给气瓶检验机构,由气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打,充装单位不得补打。

6。6。2 外表漆色脱落的气瓶,应及时由指定人员重新进行外表漆色涂敷,涂敷的颜色必须和原充装介质相符,严禁通过改变气瓶颜色的行为,来达到改装气体的目的。 6。6。3 配备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的附件维修人员,负责对气瓶附件进行维护,不能安全使用的附件,特别是瓶阀,应及时进行更换.

6。6.4 严禁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对外检中发现的报废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6.6。5 气瓶的储存、充装地点应保持干燥,不得将气瓶露天存放,尽量减少气瓶遭受雨淋、烈日曝晒的时间。 7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7。1 进行充装的气瓶必须是外检合格的气瓶,未经外检或外检存在疑问的气瓶一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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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进入充装工序。

7.2 进行充装的气瓶必须是自有产权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气瓶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

7.3 气瓶充装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气瓶充装操作规程,对充装过程出现的异常,应及时进行处理。

7。4 气瓶充装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7.5 气瓶充装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7。6 充装责任人必须及时做好充装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及时。 7。7 严禁非充装人员进入充装区域. 8 气瓶贮存、发送制度 8.1 气瓶储存

8.1。1 气瓶空、实瓶应分开储存,储存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储存气瓶数量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8.1.2 气瓶仓库应指定专人负责,储存人员应熟悉气瓶储存要求,并定期参加各种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8。1。3 气瓶储存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8。1。4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避开放射线源。

8。1.5 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面具或灭火器材.

8。1.6 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8.2 气瓶发送

8.2。1 气瓶发送由气瓶收发人员按“前入库,先发送”的原则进行,发送前应问清气瓶气体种类、数量。凭有关手续发放,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销售台帐.

8。2。2 气瓶发送时应注意性质相抵触的气体,其气瓶严禁同车发送。每车所装气瓶数量、高度符合规定。

8.2.3 气瓶发送后发现数目、种类有差异时,应立即追踪,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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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9。1 由持证气瓶外检人员将需要检验的气瓶进行隔离,并报安全科,由安全科联系气瓶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9.2 检验要求应在气瓶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确保气瓶不过期。

9.3 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性能有怀疑的气瓶,即使未到检验期限也应隔离,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确认,严禁进入充装工序。 9.4 检验后的气瓶,应及时索取检验报告,并存档。 10 不合格气瓶管理制度 10。1 不合格瓶定义

不合格气瓶是指在外检、充装、复检过程中发现的超过使用年限、检验周期或与待充气体种类不符,或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需检验、维修或报废的气瓶. 10.2 不合格瓶处理

10.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废:

(1) 不具备“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生产国宣布已报废的; (2) 制造标志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

(3) 使用期限超过30年的; (4) 气瓶底座损坏,影响气瓶直立的;

(5) 气瓶外表面有裂纹、鼓包、结疤、弧疤、焊迹、瓶体明显变形,明火烧烤等缺陷的.

10.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必须送气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

(1) 超过检验期限的;

(2) 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充装介质的;

(3) 气瓶存在缺陷(如划伤、磕伤、凹陷等)或严重腐蚀,需提前送检的; (4) 对气瓶安全使用性能有怀疑的。

10.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需经妥善处理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充装:

(1) 附件不全,特别是瓶阀损坏的;

(2) 外表漆色脱落严重,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需重新涂敷的; (3) 气瓶无余气的; (4) 对瓶内介质有怀疑的.

10.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由技术负责人决定如何处理,但严禁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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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自有产权气瓶,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 (2) 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 10。3 其他规定

10.3。1 报废气瓶需严格隔离,在瓶身上注明报废原因,报废瓶的报废处理须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10。3。2 充装过程中发现气瓶异常的,应立即停止充装,进行妥善处理。

10.3。3 充装后复检发现瓶体鼓包变形或渗漏的,应采取适宜方法进行卸压后,按报废处理。发现瓶体温度异常的卸压后查明原因处理。 11 气瓶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科负责气瓶装卸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了解气体的危险特性和气瓶爆炸的危害。

11.2 气瓶装卸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熟悉有关气瓶安全知识,懂得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1.3 气瓶必须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装瓶时如发现气瓶泄漏或异常时应及时剔除不得装车。 11.4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11.5 瓶内气体互相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11.6 采用车辆运输时,车辆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11。7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11.8 运输可燃气体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有灭火器材。

11。9 运输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停靠时驾驶人员不得离开。

11。10 运输车辆应遵守、交通部门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12 附则

12.1 安全科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12。2 本制度于2013年10月1日执行,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2.3 修订后的制度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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