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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适义利观在儒学核心价值转换中的作用

来源:六九路网
叶适义利观在儒学核心价值转换中的作用

作者:刘 漪

来源:《现代语文(文学研究)》2010年第03期

摘 要:南宋时期事功学派代表人物叶适在义利关系上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叶适所提出的义利思想本身是儒学核心价值的传统表现形式,叶适丰富和发展了这一思想,通过从“义利之辩”到“公私之辩”,推动了儒学本身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叶适 功利观 核心价值 一

叶适是南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是永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以义和利”的思想。同时,他还有着丰富的事功实践。他发扬了永嘉学派经制之学的传统,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把他关于义利的学说放入整个儒学传统内来考虑,就会发现,叶适所主张的义利思想本身是儒学发展一直以来的一条重要主线,是儒学核心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在儒学核心价值转换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义利之辩本身就是一个儒家传统的思想范畴,在《明清时期儒学核心价值的转换》一书中,业师王国良教授将义利之辩和“理器”、“道气”、“太极、阴阳”等都作为一种儒学核心价值的表现。儒家的核心价值体系在这些概念的表达中是昭然若明的:总是有两个相对的概念对应而生,一个是表示形而上或者是道德层面的,另一个表现的是形而下或者是实践层面的。而在以上诸相生相对的概念中“惟独义利之辩是从先秦儒家那里延续沿用的范畴”[1]。同时,关于这样一对概念的讨论又是一种儒学传统被不断继承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比如,关于义利问题的讨论,甚至是“北宋时期儒学复兴运动和理学出现区别的标志”[2]。所以,叶适关于义利的学说,是一种对于儒家正统的继承,一种对儒家核心价值的发展和体现。在宋朝的历史上,儒学的各个派别几乎都有直接关于义利观点的讨论。王安石的“荆公之学”,在变革之初就受到了司马光等以“义利之辩”为由的批评。当然王安石本人也许并不是如司马光等所认为的是一个“兴利之臣”,因为如他所说:“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3]。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无关主题,此不赘述。但在程颢们看来,王安石新政的主要目标是“兴利”,王安石那一派人都是“兴利之臣”。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王安石和二程等在儒学观点上根本的对立点就是一种“尚道”和“兴利”的对立。到了朱熹更是明确提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4]。“学无深浅,并要辨义利”[5]。在朱熹看来,义利的关系是儒学最显要甚至是所有问题的集合。

叶适在儒学核心的价值“义利之辩”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公私之辩。公私之辩的提出,继承了“义利之辩”的核心价值(也即儒学的核心价值)。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转换直接推动了儒学本身不断向前发展。在叶适看来,利可以被分为“公利”和“私利”两种。他说“昔之圣人,未尝吝啬天下之利”[6]。又如“必尽知天下之害,而后能尽知天下之利”[7]。此“天下之利”即是一种公利。论及“私利”,他说“有己则有私,有私则有欲,而既行之于事矣,然后知仁义礼乐之胜己也,折而从之”。和朱熹所谓“存天理,灭人欲”不同,叶适首先肯定了私欲,并且他认为仁义礼乐等都是由私欲发展而来的,而这种由私欲产生的利就是“私利”[8]。既然道德(义)是本于私欲、私利的,那么私利和义之间也是统一的。这样一来,义和利之间的矛盾似乎被消解了。但这个时候,传统的儒学核心价值义利之辩,变成了公利和私利的取舍。在这个问题上,叶适明确的反对“私利”,主张“公利”。在实践中,他把一直以理财著称的王安石、薛向、吴居厚,称为“诱赚商旅,以盗贼之道利其财”,认为他们是明目张胆的聚敛[9]。叶适认为王安石等是“盗贼之道”最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这样的出发点是“务以自利多取为悦”[10]即以私利为目的。在叶适这里,义利之辩就成为了公私之辩。我们尤要指出的是,叶适所反对私利是在公利、私利取舍过程中的态度,但单就私利而言,如前所述,他是肯定之的。

从“义利之辩”到“公私之辩”的转换,既有时代的因素。也有着思想本身内在发展的原因。这里所说的时代因素就是指:叶适所处的南宋时代,国家虽然仅保半壁江山,但是经济却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从“义利之辩”到“公私之辩”正是经济逐步发展后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这里所说的思想因素是指:“义和利”、“利和害”、“义和不义”这样几个相对的概念经过前人的辩论正逐步变得清晰。从逻辑上来说,义和利并不能构成对立统一的辩证范畴。义与不义可以成为辩证范畴,利于害、利与弊可以成为一对范畴。因为义与不义是一对道德范畴的概念,是一种对行为做出评价的概念,而利与不利所引导的更多的是一种行为本身,这两对不同领域和性质的概念,本身就很难准确地说是一对辩证的范畴。沿着这样一个思路,利才能被分成“公利”、“私利”,私利并不是标志着道德上的不义,如王国良教授所指出:“当私与合理的个人利、正当的个利相联系时,私就有了正面积极的意义,但私也可以用来表示侵害公众群体的利益,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欲求”[11]。而所谓的公利也并非完全是道德的,因为历史上的很多“封建君王,他们都是以私的名义来谋私的”[12]。所以,私利和公利本身都没有道德上的义和不义。或者说这样的义和不义都是未可知的。这种概念本身的矛盾亦是义利之辩到公私之辩的重要内在因素。

义利之辩作为儒学核心价值的体现,在叶适那里就开始转换成“公私之辩”。而后世的儒学的学者尤其是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们,正是沿着从传统的义利之辩,到“公私之辩”,从而不断丰富了关于儒学核心价值的讨论。

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浙东学派的代表人物黄宗羲对于私利和公利的认识更近一步。私利和公利不再绝对化。他猛烈抨击了封建君主:“以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而我以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13]。黄宗羲的话深刻的揭示了所谓的反对私利只是封建君主统治的一种思想上的手段,正是要通过对灭天下之人的私利来达到和实现自己一个人的私利,同时又把这种一己之利转换成一种“天下之利”、“公利”。也就是说,私利和公利并不是义与不义的分野,两者甚至没有直接的关系。正是沿着这样的一个思路,对于私利和公利的讨论成为启蒙思想家们在传统义利之辩问题上的主要观点,而对于私利的肯定,即是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最旗帜鲜明的观点。如黄宗羲明确的指出“有生之初,人各有私也,人个有自利也”[14]。除了黄宗羲,这个时期还有大思想家顾炎武对于叶适经世致用思想的直接继承,王夫之对于富民思想的大声疾呼,颜元对义利统一的深入阐述,唐甄对于君主的强烈抨击。应该说上述的这些思想都是对叶适义利观以及叶适经世致用思想各项具体的一种继承和继续发展,都是传统义利之辩的继续。

这种在肯定私人利益满足的前提下再对义进行的讨论,本身反映的就是一种人的自觉精神的萌发。亦是一种儒家传统中自觉、刚健精神的回归。在种核心价值的转换,具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提供了一种在儒学的系统之内如何继承如何发展,使之与人追求自由追求的的呼声提供思想上的支持。二是如果沿着这条思路去考察历代儒者的辩论和论说,我们即不难发现,之所以我们以儒者统称之,是因为所谓儒者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个根本的观点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以义为先是所有儒者的选择。如叶适所说:“崇高莫大乎富贵,是以富贵为主。至权与道德并称,诗、书何尝有此意?从之则不足成道德,而终至于灭道德”[15]而儒者所不同的看法在于如何看待这个义,和如何实现这个义。而叶适义利观的提出在儒学的核心价值观的发展中起到的是一种承前启后的作用,从义利之辩到公私之辩是儒学不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儒学核心价值观转换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注释:

[1][2]王国良:《明清时期儒学核心价值的转换》,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

[3]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33页。 [4]朱熹:《朱子语类》(卷一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06页。 [5]朱熹:《朱子语类》(卷二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66页。 [6]叶适:《水心别集》(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5页。

[7]叶适:《水心别集》(卷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2页。 [8]叶适:《叶适集》(卷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12页。 [9]叶适:《叶适集》(卷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3页。 [10]叶适:《水心别集》(卷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01页。

[11][12]王国良:《明清时期儒学核心价值的转换》,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第2页。

[13][14]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15]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92页。

(刘漪 合肥 安徽大学哲学系 2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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