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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研究

来源:六九路网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研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进展过程和当前模式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治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进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确实是最初的混业治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进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差不多形成之后,1998年我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的监管职能有着明确的具体分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治理。中国证监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治理的机构,它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治理,爱护证券市场秩

序,保证其合法运行。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建立,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进展,这种模式专门快就不能适应新的进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使中国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意识逐步加强,专门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那么»的颁布,更加促使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考虑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更加有效监管的问题。因为在原有的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固,要紧密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淌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淌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要紧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固,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专门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淌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为此,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治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是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依照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治理银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爱护银

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我国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差不多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我国建立金融监管和谐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以〝一行三会〞为差不多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分业监管、垂直治理。由于缺乏和谐机制,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和谐,导致金融监管上的〝灰色地带〞,直截了当阻碍了金融工作的效率和金融风险的操纵。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一个高层次同时面向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监管和谐机制,和谐国内及国际金融监管工作。我国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和谐机制的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跨市场金融产品的迅速进展要求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和谐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正在大力开发创新业务,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银、证、保业务综合性经营的趋势不断出现。要紧表现有: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承诺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从事债转股业务,商业银行基金托管等。这些业务具有了跨行业的特性,涉及到不同的监管机构的职能范畴。

与此相对应,由于我国的分业监管实质上是一种〝监管机构——相关主体〞直截了当对号的模式。与银行有关的,银监会要管,与证券公司有关的,证监会要管,假如与银行、券商都有关,银监会和证监会都会〝插手〞。这种权力和职能上的多重监管,导致我国的金融

监管常常陷入如此的被动局面,即〝或者谁都没有管,或者谁都应该管,都管又管不行〞。

〔二〕金融领域显现〝宏观分业,微观混业〞的新局面要求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和谐机制

近几年,我国金融进展的一个新趋势确实是,金融领域逐步涌现出了一些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如国务院批准的中信控股公司、平安控股公司以及一些具有国资背景的机构成立的控股公司。这些公司的名称中尽管没有显现〝金融〞两字,但实际上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操作。因为其所属的从事金融各业的子公司虽仍归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之内,然而在这些集团内部,由股权的联系所带动的金融各业之间资金的流淌、风险的转移和财务状况的变化等,更加复杂。因此,尽管我国有关法律严格限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些公司或集团依旧具备了混业经营的雏形。这就使我国金融领域显现的〝宏观分业,微观混业〞的局面。

在这种新情形下,囿于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治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假如保持严格的分业监管格局,同时缺乏证券、银行、信托、保险监管之间的和谐配合,必定造成一定的监管真空。因为单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有限,而且有其侧重,未必能全面把握其各控股金融子公司真实的风险状况和经营合规情形,并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而且,在分业监管下,由谁来监控、如何监控集团的总体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能这不是任何一家监管机构能做得到的,或者说缺少如此一家地位超然的监管机构。

〔三〕分业监管的局限性要求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和谐机制 由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三大监管主体各负其责,业务交叉极少,这种现象在基层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监管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和局限性。

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显现〝死角〞和〝政出多门〞,可能会阻碍审慎监管的效率。如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仅靠银监会一家监管,没有证监会〔局〕的配合,监管确信存在缝隙和漏洞。

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达到一致目标方面那么显现差异。如银行监管是为了爱护存款者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为了爱护投资人的利益。假假设商业银行是上市公司,那么证监会监管银行,其目的是为了爱护银行股东的利益,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为了爱护存款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两监管主体就存在着监管摩擦。

3.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大多数的地级市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上级监管部门更多采取的是非现场监管方式。基层证券业和保险业违规操作以及上报假报表、假数据的现象较为普遍,而银监会既无代理监管的职责,又无与之沟通的机制。

〔四〕我国金融市场全方位开放要求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和谐机制 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进入。外资银行具有专门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不但实行混

业经营,而且随着我国银行业务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重点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推出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投机性、高风险性、虚拟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淌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将大量增加。 面对这种新的情形,金融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有两点:一是要决定如何对这些生疏的业务进行监管;二是如何操纵风险。假如没有金融监管机构和谐机制,各监管机构无法全面地关心、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防范各种风险。同时,在分业监管的情形下,各金融机构就会有一部分业务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加上我国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得到强化,自律意识普遍不强,这些监管上的真空、盲区势必会滋生出大量腐蚀正常金融运行的不健康因素,阻碍金融体系的稳固。 三、建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间和谐合作机制的要紧障碍 金融监督治理和谐机制作为在新的金融市场环境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将对金融市场的绩效起重要作用。耶鲁大学的罗纳德·科斯和道格拉斯·诺思教授认为:假如制度不能适当地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经济机会,经济中就会显现行为扭曲。在中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市场价格机制不能在整个金融业中对资源配置发挥正常作用,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不可幸免地被扭曲。相伴着混业经营的加速,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整个金融市场的和谐进展基础受到专门大冲击。在各监管部门的利益平稳机制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定理形成机

制和定性甄别机制的考量指标下,其监管成本和各部门的和谐成本并可不能因为显现金融监督治理和谐机制而大大降低。制度培养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培养,以混业经营开发的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工具并非简单的避险功能,更重要的是资源集成和优化功能、国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市场准入制度的放宽、关键要素资源的社会化分工等。因此,规范混业经营下的金融创新秩序是一项〝拔起萝卜带出泥〞的系统性工程。

〔一〕和谐主体的定位不明确 1.监管主体的各自局限性明显。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三大监管主体各负其责,业务交叉极少。这种现象在基层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监管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和局限性。

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显现死角和政出多门,可能会阻碍审慎监管的效率。如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仅靠人民银行一家监管,没有证监会〔局〕的配合,监管确信存在缝隙和漏洞。

二是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达到一致目标方面那么显现差异。如银行监管是为了爱护存款者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为了爱护投资人的利益。假假设商业银行是上市公司,那么证监会监管银行,其目的是为了爱护银行股东的利益,而人民银

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为了爱护存款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两监管主体就存在着监管摩擦。

三是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大多数的地级市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上级监管部门更多采取的是非现场监管方式,基层证券业和保险业违规操作以及上报假报表、假数据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人民银行既无代理监管的职责,又无与之沟通的机制。

资料来源: :// zgjrj /jrjg/20040628-3.htm 2.监管主体中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

依照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的阻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监管主体之间显现潜在的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促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在美国,以格林斯潘为首的美联储一直主张由美联储统一行使对全美金融机构的监管,这因此遭到其他监管机构的强烈反对,造成了美联储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紧张关系和相互和谐的困难。国内监管机构间也难免显现如此的博弈关系。

3.监管主体不足。

尽管统一监管从某种意义上已成为世界潮流,但这并不等于说监管机构越少越好。需要多少监管机构,取决于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和提高监管有效性与效率的要求。从那个意义上说,我国监管主体尚不足。从狭义监管和谐的主体来看,我国还缺少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存款保险机构;从广义监管和谐的主体来看,还缺少在全国范畴内有相当阻碍的金融业自律组织——金融业公会;同时,还缺少一些规范经营的专业服务公司,如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管主体的不足,既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与效率,同时,由于监管资源的有限,也使富有成效的金融监管和谐难以发挥作用。 〔二〕监管内容和范畴狭窄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畴应该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却存在着以下问题:

1.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要紧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关于金融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部分规定得比较粗,市场退出法律存在严峻缺位。

3.在监管范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国有独资银行以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4.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差不多上还属于空白。随着运算机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展及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专门快的进展并具有宽敞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形下,我国的银行业也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进展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形下进行的。 〔三〕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目前,我国各监管机构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形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纳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亮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信息。然而,金融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关于中央银行的意义不仅表达在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表达在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处置中。缺乏及时准确的信息,市场是专门难对涉足过度风险的市场主体发挥外部约束作用的。要达到信息共享之目的,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那么:

1.央行和监管部门应幸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何种信息由谁收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从国际体会看,通常由监管部门收集与金融监管有关的信息,央行收集与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有关的信息。

2.鉴于人民银行已建成了功能比较完善的信息系统,为降低信息收集成本,能够考虑在对现有系统进一步优化升级和整合各部门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共享。

3.建立日常性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要紧是通过建立监管信息定期送达制度、统一统计报告体系等形式实现。关于非日常性的信息,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金融财务会计、支付结算信息,外汇业务信息,反洗钱信息,新机构准入、业务品种、跨行业风险等动态信息,监管对象风险信息等,能够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通报和沟通。 4.建立危机状态下的信息共享机制。随着混业经营的进展,金融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转移问题越来越突出,当某一行业金融机构显现问题时,往往引发其他行业机构的连锁反应。为了抑制风险的迅速转移扩散,需要对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隐患做到迅速识别、有效操纵。因此,必须建立危机状态下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判定识别、风险状态信息通报以及相关救助措施实施等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在危机状态下信息传递的迅速、及时和有效,为操纵风险扩散抢得先机。目前,为了爱护金融稳固,专门要加强央行与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方面的信息共享。 〔四〕监管手段单一

在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治理以及社会监督;所采取的手段也要紧有三

种:即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要紧是外部监管。 1.自我治理机制不完善。

金融机构的自我治理机制一方面能够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打下基础,使监管效率事半功倍,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节约了监管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内部监管通过金融机构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完善的内控体系来完成,要求被监管机构自我约束,自我遵守。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自我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内部操纵制度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常常造成有章不循,违规运作的结果。另外,各金融机构自我监管的动力不足,而且不同的金融机构在自我治理方面的作为也差不多上不一样的,做的好与不行也没有说法。如此一来,就容易显现逆向选择的现象。

2.行业自律组织进展不成熟、不完善。

关于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固,金融业自律的作用极为重要。自律是指同一行业的从业者组织,基于共同利益,制定规那么,自我约束,实行本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以爱护自身利益并促进本行业的进展。一样来说,金融业自律的组织形式要紧为金融行业公会,要紧表达和谐、服务、沟通和监督的功能,发动和组织本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安全区建设,配合领导小组和各监管机构开展建设金融安全区工作,制定金融安全建设公约等行业约束机制,杜绝金融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我国自1998年以来,相继成立了一系列银行同业自律组织,但进展不成熟不完善。为促进行业自律的进一步规范进展,要

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形的检查披露制度及奖惩制度,处理好与法定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

3.社会监督机构的检查没有形成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然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

〔五〕集团化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缺失

近几年,我国逐步涌现出一批虽无金融控股公司之名,但行金融控股公司之实的机构,如国务院批准的中信控股公司、平安控股公司以及一些具有国资背景的机构成立的控股公司。这些公司的名称中尽管没有显现〝金融〞两字,但实际上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操作。此外,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四大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行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现在,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专门多大型国企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在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了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还收购了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去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说明,中行的目标确实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由于这些公司实际上是混业经营,与目前分业监管的制度不相吻合,假如不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和监管,专门容易引发风险。因此,在设计监管和谐合作机制框架时,必须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谐问题作出安排。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或运营,只有在中编办批复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而作为货币当局,其承担起三家监管部门的部分业务明显是不完善的。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开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测,其他三家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开展行业监管。同时,各监管主体和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发觉跨行业的风险隐患,并协商采取有效计策。 〔六〕法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与实践存在严峻的脱节现象,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与分工不甚明确,这突出地反映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目前,许多不规范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量显现,但在我国法律上至今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也没有确定怎么说应由谁来监管这类机构。这必定会引发各监管机构的矛盾,导致重复监管与监管盲点,引发监管机构间磨擦和责任推委。

法律修改应迅速跟进,应当加快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工作。

1.应当舍弃按照监管部门的职能来界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畴的思路,调整将金融产业严格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的相关条款。

2.从金融混业经营的思路动身,调整有关商业银行不准从事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等的限定,调整有关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证券〞字样的限定,调整其他类似的限定条款。

3.对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实行资质标准操纵,即依各项金融业务的差别性分别设置不同的资质标准和准入条件,给金融机构以经营业务的充分选择权。

四、建立我国金融监管和谐机制的具体思路

在我国分业监管专门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后,关于建立金融监管和谐机制的探究研究就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的机构也作出了努力。在银监会还没有成立之前,即在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决定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银监会成立后,在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2004年6月,这三家监管机构依据〝分业监管、规那么透亮、讲求实效〞的指导原那么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连续建立了双边及多边合作机制。自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同美国货币监理署、英国金融服务局等分别签署了

«监管信息交换协议»和«双边监管谅解备忘录»。这些尽管为实施有效金融监管制造了条件,但由〝一行三会〞所构建的机构监管格局,专门难做到监管全覆盖、无漏洞,同时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和摩擦还会抵消部分监管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在各金融机构间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管和谐机制,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稳固运行,健康进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健全法制

俗语说得好:〝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要想使整个金融体系和谐稳健运行、规范有续进展,必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专门是关于金融监管和谐机制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表达金融监管和谐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具体来讲,确实是要尽快健全、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可否认,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差不多搭起,但现行的监管法律还不能全面涵盖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已有的监管法律大多依旧粗线条的,与现实监管的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要尽快梳理原有的法律法规,按照金融业务进展的新要求,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要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提高立法技术,幸免相关法律规定之间显现重叠或矛盾、冲突的条款。 二是要对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欠缺的实施细那么进行及时补充或修订。因为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关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善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那么。因此,必

须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应用性。

三是要对存在的法律空白或某些不完善的地点及时予以填补或完善。法律存在空白或不完善必定会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比如,有关期货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建设就远远落后于期货市场的迅速进展;有关金融电子化、混业经营问题的法律制度就不完善或存在空白;作为金融业五大支柱之一的租赁业尚缺乏相应的«租赁法»等等。因此,必须尽快出台诸如«期货法»、银行持股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网络银行监管条例、综合性或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条例等,使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完全置于法律的操纵之中,不留真空。同时,抓紧制定«金融监管和谐法»或«金融稳固和谐法»,对金融机构之间和谐机制的制度直截了当作出规定、安排,明确各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和谐机制中的职责、地位,给予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和谐方式、程序、时限、内容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金融监管和谐机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是要尽快排除金融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存在的漏洞。当务之急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等市场退出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操纵制度,并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立体化监管。

〔二〕 架构〝金融监管和谐委员会〞的具体思路

2005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金融稳固报告»,其中明确提出:〝监管和谐机制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金融

监管机构之间,中央和地点之间,国内与国外之间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的和谐机制。为了爱护金融稳固,还需要加强其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会计和审计标准,加强信用制度建设等〞。同时,还提出要〝探究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参与的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和谐机制〞。明显,金融监管和谐机制差不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和谐主体的确立。

为了确保监管和谐机制的正常运行,借鉴国外的体会,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建议在人民银行设立〝金融监管和谐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和谐的常设机构和主体,负责指导全国和地点的金融监管和谐合作事宜。之因此如此考虑,是因为中央银行作为和谐主体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第一,爱护金融稳固是中央银行的天然职能。众所周知,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爱护金融体系稳固的要紧力量,正如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爱护金融稳固〞。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治理支付系统,监测银行类金融机构流淌性水平,提供流淌性支持以及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等方式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有效爱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固。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履行相关承诺,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金融创新力度也在加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增加,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与之相对应的潜在金融风险具

有交叉性、传染性特点,存在演化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中央银行爱护金融稳固的职能因此显得更为重要。

其次,人民银行拥有比较健全的信息系统,能够在信息共享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目前,人民银行差不多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包括NOTES系统、支付清算系统、金融统计分析系统、账户治理系统、外汇账户治理系统等较为先进的治理信息系统。为解决我国信用资信评估机制存在的重大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基于信贷登记制度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都市为单位、连接各商业银行、全国联网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企业单位的信贷情形进行监控。

其三,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改革进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的要紧承担者,决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和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方面,人民银行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并要向商业银行进行注资,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方面,人民银行需要发行专项票据,用以置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为保证金融改革沿着正确轨道进行和最终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银行在金融和谐机制中具有主导地位。人民银行应将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进展与金融监管统筹考虑,爱护金融监管政策的公平,构造有利于金融机构平等、有序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合理爱护的保证体系。

作为金融监管和谐常设机构的〝金融监管和谐委员会〞,要通过制定«金融监管和谐委员会章程»规定具体运作程序、和谐方式等。明确相关部门权益、义务,加强各部门的和谐配合,达到分工合理、沟通顺畅、决策正确的目的。 2.监管政策的和谐。

建立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金融政策和谐机制,通过金融联席的方式实现。尽管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之间差不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签订了«备忘录»,但假设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来看,这还不够。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律上看不妥。«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其爱护金融稳固的职能,而现行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将人民银行放在〝可邀请参加〞的地位是不恰当的。其次,人民银行在和谐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方面,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能专门好地发挥。因此,没有人民银行参加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有缺陷的,成效也会大打折扣。为了适应金融业的进展,落实人民银行爱护金融稳固的职责,切实防范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建议建立人民银行和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金融宏观调控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我们明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责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是紧密联系的,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职责的实施,是以监管职责为前提的。人民银行通过有效而全面的监管,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也为货币政策的执行制造有利条件。为防止这种和谐机制流于形式,

如前所述,建议制定有关金融监管和谐的条例,使得这种和谐机制成为有约束力的制度性安排。 3.监管业务的和谐。

随着2003年5月日本野村证券和瑞士银行被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第一批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以混业经营为主的跨国集团开始涌入中国金融市场。新«商业银行法»也取消了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全面禁止性规定,承诺其在一定条件下混业经营,2004年9月,更是承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业务。因此,混业经营使得各金融领域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尽管如此,但如何说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才刚刚开始,目前还没有撼动分业经营的根基。同时,我国目前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样需要两个最差不多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还不十分具备。而且,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情形下,采取分业监管模式有其专业化的优势。鉴于此种现状,有必要在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尽快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高层定期会面制度,加强监管和谐,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等以后条件成熟时,能够由分业监管逐步演变为功能性的综合监管。具体来讲,可就以下各类业务进行区别对待:

一是属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传统业务。关于此类业务仍旧坚持分业经营的原那么,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来分别行使监

管权,〝各自扫好门前雪〞。从国际体会看,加强分业监管是综合监管的基础。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能力相对还比较低,坚持一个时期的分业监管是应该的,能够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对各行业的监管能力。通过一个时期的分业监管,为以后的功能性综合监管搭建起差不多的平台,为金融业的稳健进展和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属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创新业务。既然是创新,就有可能突破传统界限,就有可能显现业务交叉,而业务交叉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往往是跨市场、跨行业的。同时,当某一行业金融机构显现问题时,往往引发其他行业机构的连锁反应,显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关于此类业务应采取如下计策:第一,鼓舞金融创新,这既是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的必定要求,也是以后金融业的进展趋势和方向,更是金融机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达。因此,应顺应这种潮流,在政策上鼓舞各金融机构创新,但在监管上作适当调整,先行实施联合监管,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和谐委员会〞作为组织者和和谐者,各监管机构关于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难以明确界定的业务或事项联合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建立高层定期会面制度、金融和谐会议制度,加强监管和谐,确保监管不留〝死角〞或显现重叠。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行功能性的综合监管。第二,构建沟通平台,必须在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对跨行业、跨市场创新的业务经营情形、业务经营特点、风险隐患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分析、交流、反馈的权益和义务,通过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等,使有关各方就爱护金融稳

固、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监管等问题定期进行交流和共享有关信息,确保在常态下及危机状态下信息传递的迅速、及时和有效。同时,建立金融监管业务信息库,加快业务监管信息交流的频率,充分发挥业务监管信息的效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建立金融稳固日常监测制度和重大风险应急决策处置制度,确保对单个金融机构流淌性风险、跨市场关联风险、交叉金融工具风险以及重大金融危机等的及时有效处置。

三是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按照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定义,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要紧有三类:一是实业资本控股机构,如山东电力集团这一产业资本控股蔚深证券、英大信托、鲁能金穗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由银行类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中金公司等;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保险集团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尽管国内已显现了多种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但至今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只能说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是介于混业经营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即子公司坚持分业经营,而从母公司角度那么是混业经营,不同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完全混业经营。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谐问题作出如下安排:只要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银行存在,不管它是不是有实质性操纵,都由银监会作为该金融

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假如金融控股公司里没有银行存在,就依照公司所拥有的要紧资产性质,确定由证监会或保监会担任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和各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发觉跨行业的风险隐患,并协商采取有效计策。 〔三〕借鉴英国的监管手段

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进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包括监管手段和方式,其中尤以英国最为典型。为适应金融业进展形势的变化,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FSA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独的监管局,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包括银行与建筑协会部、投资业务部、综合部、市场与外汇交易部、退休基金检审部、保险与友好协会部,后者有授权部、执行部、消费者关系和谐部、行业教育部、金融罪行调查部和专门法庭秘书处。FSA直截了当面对各类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对被监管对象实行全程监管,针对消费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业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以达到爱护市场信心、增强公众参与、爱护消费者及减少金融犯罪等监管目标。英国FSA专门的监管手段与方式,十分有利于爱护和表达各市场主体的公平。在我国目前甚至今后的一段时刻都还需要分业经营的情形下,我们能够学习和借鉴英国的监管手段与方式,实行全程监管,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或销售金融产品时有义务向消费者

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真正表达对各市场主体的公平,从而爱护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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