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发号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XT/AQ-B-16
版次:A/0
1 目的
为加强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料、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危险品仓库、剧毒品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仓库负责各类仓库、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检查与整改。 3.2 安环部负责对各类仓库、罐区的日常安全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 工作程序 4.1 仓库安全管理 4.1.1 出入库管理
4.1.1.1 入库:仓库保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行交接手续。
4.1.1.2 出库:仓库保管员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等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账实相符。每月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销售部和生产部,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1.3 凡退回公司的货物,仓库管理员必须当场验收,确保完好后,点清数量入库,并及时入账,并通知销售部。 4.1.2 装卸安全管理
4.1.2.1 在装卸搬运危险品前,应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 储存物质为氧化剂、过氧化物的要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4.1.2.3 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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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5 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并首先发放使用。
4.1.2.6 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7 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8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 储存安全管理
4.1.3.1 根据库房条件、物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式,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融化和分解的物品应视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4.1.3.2 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主通道大于等于180 cm; 支通道大于等于80 cm;墙距大于等于30 cm;柱距大于等于10 cm;垛距大于等于10 cm;项距大于等于50 cm。
4.1.3.3 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1米,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4 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环部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经常扫、拖库房。 4.1.3.5 在产品入库后,应注意防尘、防雨、防火。仓库管理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等负责。 4.1.4 运输安全管理
4.1.4.1 危险化学品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承运。
4.1.4.2 将危化品的产品性质、危化品等级、安全注意事项、泄漏处理、应急处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物质安全资料表)告知承运单位。 4.1.5 电器管理
4.1.5.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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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5.2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1.5.3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5.4 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5.5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5.6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5.7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5.8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6 火源管理
4.1.6.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交出携带的火种。
4.1.6.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6.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4.1.6.4 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7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7.1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7.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7.3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7.4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7.5 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1.8 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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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4.1.8.2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4.1.8.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2 储罐安全管理
4.2.1 储罐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4.2.2 闪点低于28℃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外。
4.2.3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2.4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4.2.5 对于储存沸点低于25℃的液体危险品的空储罐,应制定先充满氮气等惰性气体再充液体的操作工艺规定,避免空罐进液体产生静电。 4.2.6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姐弟装置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
4.2.7 储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应采用防渗措施。防渗池内应急泵应保证完好。 4.2.8 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9 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编制:供销部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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